
关于研究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工作会议纪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泉州市政府关于研究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工作会议纪要精神,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加强和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合理引导住房开发建设,鼓励支持居民住房消费,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一、实行预约制度进行土地出让。政府在土地出让前实行提前土地预审期制,提前公告出让地块信息,使土地提前与市场见面,由有购买意向的开发企业先行进行登记预约,提出地块开发建设技术方案与价格,条件成熟后再组织土地出让。
二、适度放宽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条件。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在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情况下即可予以办理。
三、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应税所得率下限标准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预缴、按年汇算清缴。地税部门要及时提供房地产销售房屋的发票。
对
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预收的10元/㎡的房屋物业专项维修基金,延至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收取。
四、根据本市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套型建筑面积
五、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标准调整为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2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
市规划建设局每半年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测算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制定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成交价格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六、对个人首次购买
七、对个人转让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从
八、按国家政策,金融机构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提供贷款,其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仍然低于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
未达到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以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
九、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购房力度,对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政策为:
(一)对首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住房、廉价住房普通自住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
(二)对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后再次购买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调整为20%。
(三)对在南安辖区内首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住房、廉价住房的,凭房委会批准购买的文件,允许提取申请住房公积金以转帐的形式转入售房单位在银行开设的监管帐户内补充首付款。
(四)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一般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在提供有稳定经济收入的子女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前提下,其贷款期限可适当延长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如夫妻双方均有缴交住房公积金的,申请贷款时可按夫妻一方的最高期限计算,最长不超过25年。
十、采取各种方式盘活房地产项目的空置房。对开发企业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但大部分未能售出的空置房,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将空置房的实际情况上报市房委会,并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各开发企业可将空置的普通商品住房改售为租,对其租金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空置房,采取企业让利、政府优惠税费的办法,在保本或微利的条件下,可通过一定的方式转为保障性住房或拆迁安置房。具体办法由政府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一、要合理制定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计划,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与社会保障房建设。可将配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的数量和比例作为前置条件,落实到新出让的地块。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属配建的按比例免征;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不预征土地增值税。限价商品房参照执行。
十二、各金融机构要优先支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及套型建筑面积在
十三、改善服务。各级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发改、财政、规划建设、国土、税务、人防、消防、环保等部门以及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行业要增强服务意识,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及时为房地产企业开发办理手续,规划建设局要为购房者办理房产手续。
十四、营造环境。加强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排查,对信誉好、贡献大、依法经营的企业实施跟踪服务,建立政府、银行与企业沟通协调机制,搭建银企对接的互动互信平台,协调企业解决面临的困难,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发展环境。
十五、宣传引导。加强对市场信息和基础数据的整合、监测和分析,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健全房地产市场的预警预报机制。国土部门应把在建的房地产项目楼面地价在政府网站上公布,方便居民查询。建设部门每半年公布一次各种类型的建筑造价。房地产交易部门应将每季度成交的套数和价格对外公布。新闻媒体要客观、公正地宣传房地产市场动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购房知识、投资风险的宣传,增强市场信心,引导理性住房消费。
十六、本纪要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试行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