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因发生房屋灭失、房屋所有权人放弃所有权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自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经登记的房屋所有权消灭后,原权利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依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声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决定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原房屋所有权证收回或者公告作废。
1、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个人)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交验,提交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证明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申请人婚姻证明等)。
2、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企业)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即: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交验,提交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证明房屋所有权灭失的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委托书、单位介绍信、受托人身份证明、公司章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