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一、必收要件
1、商品房(政策性用房、安置房)初始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单位代码,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原件交验,提交复印件);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交验,提交复印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量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以下的除外);
(6)商品房、政策性用房预售许可证(安置房除外);
(7)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证明);
(8)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审批表;
(9)房屋测绘报告;
(10)其他必要材料:委托书、单位介绍信、受托人身份证明等。
小区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一并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2、单位新建房初始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单位企业法人代表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原件交验,提交复印件);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交验,提交复印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量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以下的除外);
(6)建设单位出具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7)建安税完税证明;
(8)房屋测绘报告;
(9)其他必要材料:委托书、单位介绍信、受托人身份证明等。
3、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1)登记申请书,登记事项询问记录单;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交验,提交复印件);
(3)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4)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集体所有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5)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材料;
(6)房屋测绘报告(经房管部门审核认可的);
(7)建安税完税证明;
(8)其他必要材料(委托书、单位介绍信、受托人身份证明、申请人婚姻证明等)。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4、个人新建房初始登记
(1)登记申请书,登记事项询问记录单;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交验,提交复印件);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交验,提交复印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建设单位出具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6)房屋测绘报告(经房管部门审核认可的);
(7)建安税完税证明;
(8)其他必要材料(委托书、单位介绍信、受托人身份证明、申请人婚姻证明等)。
5、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企业)
(1)登记申请书,登记事项询问记录单;
(2)申请人身份证明即: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交验,提交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交验,提交复印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建设单位出具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6)房屋测绘报告(经房管部门审核认可的);
(7)建安税完税证明;
(8)其他必要材料(委托书、单位介绍信、受托人身份证明、公司章程等)。
二、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供完整有效材料---窗口受理---初审、复审(含现场踏勘)---房管处负责人审核---分管业务领导审批---记载于登记簿---窗口收费、发证---归档
三、收费标准
1、登记费:
非住房:550元/宗 住房登记费:80元/套
2、工本费:10元/证(每增发一本)
备注:由产权人本人申请办理,由委托人办理的应出具已公证的委托书